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地质勘查资质管理专用章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根据《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号)的要求,为开展地质勘查资质审批工作,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地质勘查资质管理专用章”,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地质勘查资格管理专用章”废止。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八年七月七日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地质勘查资质管理专用章”印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