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莞市市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府〔2008〕1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市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一月十七日
东莞市市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提高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广东省省属企业重大事项审核备案暂行办法》和《广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东莞市人民政府出资设立,授权东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集体)企业、国有(集体)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主要包括下列投资活动:
(一)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
(二)设立全资子企业、收购兼并、合资合作、股权置换,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对外投资;
(三)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金融投资。
第四条 市国资委依法对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第五条 企业是投资活动的责任主体,负责投资决策和组织实施。企业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明确内部投资决策权限,建立健全投资管理机构,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六条 企业投资活动和市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省和市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二)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
(三)有利于企业发展主业、突出主业、做强主业,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四)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充分进行科学的可行性研究论证;
(五)投资规模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
(六)预期投资收益不低于国内同行业同期平均水平。
主业是指由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的并经市国资委确认的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七)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企业对外投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70%。技术改造任务重或生产经营资金不足,以及投资报酬率预计达不到7%的,不得对外投资。
第七条 企业必须切实防范投资风险:
(一)严禁对已经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企业增加投资;
(二)严禁与资信不佳、资产质量状况较差或明显缺乏投资能力的企业合作投资;
(三)严格控制与主业无关的投资项目;
(四)未经市国资委同意,企业不得进行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高风险业务;
(五)收购兼并、以非现金方式对外投资的,企业应严格做好审计评估和尽职调查等工作。
第八条 企业投资项目必须经过全面、充分的可行性研究工作。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项目实施必要性、可行性、风险分析和防范措施等主要内容,境外投资项目应对当地的自然、人文、政策等环境因素作充分论证。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邀请专家或中介机构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论证。专家论证未通过或存在重大争议的项目,不得提交决策。
第九条 企业应当依据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投资计划中应纳入按照企业的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企业董事会(或决策层,下同)决策的主要投资项目。
第十条 企业应在每年第四季度向市国资委报送下年度投资计划的相关材料,包括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新增投资项目,以及年度投资计划情况说明和相关的附加材料等。年度投资计划情况说明应包括年度总投资规模,主业与非主业投资规模,主要投资项目以及投资对企业的作用和影响等主要内容。
申报资料齐全的,市国资委原则上在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企业应当根据市国资委的审核意见对年度投资计划进行修订,提交董事会作出决议后,报送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一条 年度计划内单项投资额小于企业上年末净资产的10%或投资额小于500万元人民币的,以及年度投资计划内单项小于200万元人民币的境内非主业投资,经董事审议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报经营公司备案。年度计划内单项投资额占企业上年末净资产10%-20%或投资额在500万元-2000万元人民币范围内的境内投资,以及年度投资计划内单项小于500万元的境内非主业投资,董事会决议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报经营公司审批,同时报国资委备案。
年度计划内单项超过企业净资产的20%或2000万元人民币的境内主业投资,以及年度投资计划内单项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境内非主业投资,应在董事会作出决议后10个工作日内报市国资委审批。
申报资料齐全的,市国资委原则上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或出具审核意见。报送材料包括:
(1)企业重大投资项目情况;
(2)董事会决议和董事会会议记录;
(3)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专家论证意见;
(4)项目简介和说明;
(5)与本企业以外投资主体合作投资的项目,应说明合作方式,以及合作方的主要情况及其对项目的贡献等,同时提交投资合作协议(或协议草案);
(6)投资资金来源。
第十二条 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且单项超过企业净资产10%或500万元的境内的主业投资、单项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境内非主业投资,以及所有境外的投资(包括以个人名义持股设立公司),应在董事会作出决议后10个工作日内报市国资委审核,报送材料按第十一条规定。
第十三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已有规划,并指定企业投资建设、经营管理的重点项目,企业应当在项目申报立项的同时,将项目文件抄报市国资委。项目获得有关部门核准后,企业应将核准意见抄送市国资委。
第十四条 经市国资委审核、备案后的项目,原计划时间内未能实施或企业拟不实施的,企业应及时向市国资委书面报告,并充分说明原因。
第十五条 企业应加强对投资项目运行状况的监管。经市国资委审核、备案后的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以下情况的,企业应及时向市国资委书面报告:
(1)项目投资额、资金来源和构成等进行重大调整的;
(2)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的;
(3)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股东权益的;
(4)单项投资亏损超过200万元的,或新投入项目在投入营运后前三年累计亏损致使所投入的资本及权益减少20%以上的;
(5)项目在近期内有重大违法经营情况的。
第十六条 经市国资委审核、备案后的项目,市国资委在其实施过程中组织不定期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编写年度投资分析报告,真实、全面地反映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项目投资回报情况等,并于下年度3月底前报市国资委。
第十八条 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对重大投资项目组织项目后评价工作,并将后评价报告报市国资委。市国资委在必要时可对投资项目组织后评价。
第十九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和企业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的,市国资委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致使企业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东莞市市属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失误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