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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暂行办法

2008-06-26 22:43:24   出处:   发布人:连云港律师网   浏览:474

关于印发阜阳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阜政办〔2007〕9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阜阳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十五日
阜阳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执法质量,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执法单位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工作。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行政执法单位已办结的行政许可案件(当场决定程序的除外)、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以及行政复议案件等行政执法或者行政复议过程中形成的,依法需要归档或者应当提供当事人查阅的案卷(以下统称案卷)。

第三条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案卷评查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法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的案卷评查工作。

各行政执法部门法制工作机构或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本部门(系统)的案卷评查工作。

第四条 案卷评查工作应当坚持公正、公开和统一标准的原则,客观评价行政执法单位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五条 案卷评查工作应当定期开展,每年不少于1次。

第六条  案卷评查采取全面评查或者按系统评查的方式,评查机关可以直接评查,也可以组织行政执法单位相互评查。

第七条 行政许可案卷评查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是否合法;

(二)是否具有实施该项行政许可的权限;

(三)行政许可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四)行政许可内部审批程序是否完备;

(五)行政许可的受理、听证、决定文书是否齐全;

(六)行政许可收费是否符合规定;

(七)行政许可受理期限是否合法;

(八)行政许可程序是否规范;

(九)其他需要评查的事项。

第八条 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是否合法; 

(二)事实认定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合法,证据与事实是否具有关联性;

(三)适用法律是否准确;

(四)程序是否合法、文书是否完整齐全;

(五)自由裁量权运用是否适当;

(六)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是否完整、符合说理式文书要求;

(七)是否按规定实行罚缴分离;

(八)违法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是否移送司法机关;

(九)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情况的资料或记载是否完整;

(十)其他需要评查的事项。

第九条 行政复议案卷评查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复议机关主体是否合法;

(二)行政复议文书、材料是否齐全;

(三)对重大、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是否进行合议;

(四)行政复议审理是否符合法定期限;

(五)行政复议决定是否合法、适当;

(六)其他需要评查的事项。

第十条 对案卷形式内容的评查包括下列内容:

(一)文书格式是否统一规范;

(二)文书材料是否完整,要件无一遗漏;

(三)卷宗内容是否填写齐全、做到一案一卷;

(四)是否有卷内目录,材料排列是否有序,是否有页码;

(五)纸张是否无破损、装订是否整齐;

(六)书写文书是否使用耐久的墨水填写;

(七)其他需要评查的事项。

第十一条 案卷评查采用百分制计分方式,分解确定各项分值。案卷评查分数95分及以上为优秀、85分以上为合格、75分以上为基本合格、75分(不含75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 参加评查的案卷,由组织评查机关指定产生或检查组随机抽取产生。评查机关参与案卷评查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评查人员分别查阅案卷,综合评分,作为被评查案卷的评查得分。

第十三条 评查机关应当及时向被评查机关反馈案卷评查情况,对评查中发现的普遍问题应及时归纳总结,予以通报。

第十四条  评查认定的实体内容违法或者程序严重违法的案卷,按照《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安徽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各行政执法部门案卷评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将评查情况报同级政府法制部门。

案卷评查的结果作为依法行政考核、年度政府法制先进集体、依法行政先进单位评比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法制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通报批评:

(一)未按规定及时报送评查案卷的;

(二)拒绝接受案卷评查的;

(三)不按时报送评查情况报告的;

(四)弄虚作假,制作虚假案卷的;

(五)对评查出的问题不及时整改的;

(六)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案卷评查的各项标准,由市政府法制办另行制定,并根据推进依法行政进程和规范行政执法的要求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各行政执法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系统)的案卷评查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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