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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奖励旅行社组织游客进入汕头旅游实施办法(2007年修订)

2008-06-26 16:08:04   出处:   发布人:连云港律师网   浏览:499

关于印发《汕头市奖励旅行社组织游客进入汕头旅游实施办法(2007年修订)》的通知


各区县旅游局、各旅行社:

现将汕头市旅游局、汕头市财政局《汕头市奖励旅行社组织游客进入汕头旅游实施办法(2007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旅游局

汕头市财政局

二○○七年十月十八日

 


汕头市奖励旅行社组织游客进入汕头旅游

实施办法

(2007年修订)

   

    第一条 为鼓励我市旅行社组织旅游团队进入汕头旅游,繁荣我市旅游经济,带动相关行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设立的国际、国内旅行社,组织、接待境内外游客进入汕头旅游观光、休闲度假、开展会议会展等活动,经营旅游业务满2年,达到规定数额或符合条件的,均可申请奖励。

    第三条  旅行社组织游客进入汕头旅游是指组织接待旅游团队以汕头游为主要行程,食宿安排在本市酒店、餐馆,组织游览本市主要旅游景点的旅游活动。

    第四条 旅行社组织游客进入汕头旅游专项统计内容为:
    1、接待入境游客人次;
    2、接待国内游客人次;
    3、接待“一日游”游客人次。

    单项代办订房服务不在此列。

    第五条 旅行社申请本奖励程序:

    1、旅行社申请本奖励应在每年业务年检时向市旅游局提交书面申请;

    2、申请奖励的旅行社,应于业务年检结束前提交专项审计报告。

    3、市旅游局根据旅行社出具的加盖审计部门意见的《综合指标考核情况》、专项审核报告,原始团单、凭证和有关酒店、景点的票据,组织核实认定,并对结果进行公示。

    第六条 旅行社申报奖励时必须如实提供数据、票据,不得伪造单据凭证。

    第七条 旅行社应当制作和保存组织接待旅游团队进入汕头旅游的单项业务档案,档案保存期不得低于2年。

    第八条 对旅行社组织游客进入汕头旅游按年度增长幅度进行奖励:

   (一)组织接待境外游客进入汕头旅游,比上一年度增长的,每增加1人次,计3分;

   (二)组织接待国内游客进入汕头旅游,比上一年度增长的,每增加1人次,计2分;

   (三)组织接待“汕头一日游”游客,比上一年度增长的,每增加1人次,计1分。 

    对前款第(三)项进行单项统计,数据不再重复计入第(二)项。第(一)项至第(三)项的数据统计以年度为单位,即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接待境外游客年度增长总分达到5000分的,按分值排名,分别奖励第一名2万元人民币,第二名1万元人民币。接待国内游客(含一日游)年度增长总分达到5000分,按分值排名,分别奖励第一名2万元人民币,第二名1万元人民币,第三名0.5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  对旅行社组织游客进入汕头旅游,按年度接待量进行奖励:

   (一)国际旅行社组织接待境外游客、国内游客(含一日游)均超过1万人次;

   (二)国内旅行社组织接待国内游客(含一日游)超过1万人次;

    根据接待总人次排名,分别奖励第一名2万元人民币,第二名1.5万元人民币,第三名1万元人民币。

    第十条  对同一旅行团在我市旅游有两家以上(含两家)旅行社接待的,其接待人数仅列入首接旅行社进行统计。

    对同一旅行社同时符合第八条和第九条奖励的,只按奖金数额较大的奖项进行奖励。

    第十一条 对当年度旅行社为吸引游客进入汕头旅游精心策划的有创意的旅游活动,客源量大,效果显著,影响较大的,经市旅游局审定,每项可给予最高1万元人民币奖励。

    第十二条 市旅游局对获得奖励的旅行社给予通报表彰,并在公众媒体公布。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本项奖励的旅行社,由市旅游局调查核实后,撤销其奖励,追返奖金,取消其三年申请奖励资格并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 奖励经费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经市旅游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核拨。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汕头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汕头市奖励旅行社组织游客进入汕头旅游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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