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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2008-06-26 16:06:59   出处:   发布人:连云港律师网   浏览:525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巴府办发[2007]8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工业园管委会:

     《巴中市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十九日

 

巴中市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许可活动的监督检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行政许可行为。

第二章  监督检查内容

    第三条  行政机关是否自行设定行政许可。

    第四条  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是否合法,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是否越权实施行政许可。

    第五条  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行政机关是否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第六条  行政许可的受理是否存在以下违法情形。

    (一)申请书格式文本中有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二)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没有在办公场所公示。

(三)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没有一次告之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没有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六)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行政许可申请,没有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第七条  是否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情况。

第八条  是否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情况。

第九条  是否有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许可变更申请,不予办理变更手续的情况。

第十条  是否有违反听证规定的情形。

(一)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未举行听证的。

(二)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未告知的。

(三)不按听证程序举行听证的。

第十一条  行政许可是否存在以下违反特别规定的情形。

(一)依法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没有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而直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依法应当采用公开考试赋予公民特定资格,没有采用公开考试而直接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

(三)在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过程中,强制组织考前培训和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的。

(四)应当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依法进行检验、检测、检疫并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的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没有进行检验、检测、检疫而直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或者对不需要对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作进一步技术分析即可认定设备、设施、产品、物品是否符合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行政机关未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五)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未按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六)行政审批(许可)事项承诺办理时限超过行政许可规定最长时限规定的。

第十二条  是否有违反行政许可收费规定的情形。

(一)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进行收费或不按低限收费的。

(二)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依法收取的费用没有按收支两条线上缴国库,存在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问题。

(三)违法向行政机关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实施行政许可所收取的费用。

第十三条  行政许可是否有违反集中办理行为的情形。

(一)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行政审批(许可)服务事项纳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简称市政务服务“中心”,下同)的。

(二)已进入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行政审批(许可)服务事项仍在原单位受理办理的。

(三)未按规定对设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的窗口和选派的工作人员充分授权的。

(四)未将只需对形式要件进行审查,不需进行实质性审查的行政审批(许可)服务情况作为即收即办的。

(五)不按规定将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公共服务事项纳入集中办理的。

(六)未按规定落实窗口负责人和工作人员或未经市政务服务中心同意随意更换窗口工作人员的。

(七)进入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事项不执行行政审批专用章管理使用规定的。

第十四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五条  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实施机关应当遵守和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监督检查方式

第十六条  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简称“市法制办”,下同)、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对市内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行政许可行为及与行政许可有关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采取定期检查与日常检查结合,注重实效。市监察局牵头,会同市法制办、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政务服务中心依法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查;同时有关部门根据自身职责做好日常检查工作。

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有权向被检查机关的工作人员了解有关情况,有权向被许可人或行政管理相对人进行调查,有权调阅、审查、复制被检查机关的有关案卷、文件和资料。

第十七条  市法制办负责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行为,责令并监督实施机关改正;对重大行政许可违法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决定。

第十八条  市监察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对违规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市物价局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等规定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收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建立行政许可举报、考核、评价制度。

(一)建立行政许可举报制度。设立行政投诉中心,办公地点在市监察局,负责受理、查处有关举报和投诉。

(二)市法制办建立本市实施行政许可主体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目录、实施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及实施行政许可有关情况档案,并及时调整更新。

(三)建立对实施行政许可工作人员的考核和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情况的评价制度。

市人事局同市政务服务中心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行政许可工作的考试、考察,对不称职、不适合的工作人员建议调离行政许可工作岗位。

市法制办会同市政务服务中心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许可的情况、许可结果、投诉情况、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及其结果等情况进行评价、分析和总结,为政府部署行政许可工作提供决策依据,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

第二十一条 市法制办、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在工作中发现有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将有关材料移交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依法受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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