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连云港律师网,如果您还帐号?您可以 免费注册 ,如果您已经是本站的会员,您可以在此 会员登录 ,在使用过程中,如果有问题,可以联系:

公告:欢迎光临连云港律师网,请律师会员上传照片!
搜索: 您的位置主页 > 法律法规 > 市法规规章文件

新乡市“牧野友谊奖”暂行规定

2008-06-24 18:46:00   出处:   发布人:连云港律师网   浏览:453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牧野友谊奖”暂行规定》的通知
 
新政[ 2007 ] 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牧野友谊奖”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2007年11月14日第4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新乡市“牧野友谊奖”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鼓励和表彰对新乡市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国际友人和外国专家,充分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促进我市经济、科技、文化、教育等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对外国专家奖励办法》(外专发〔1990〕188号)的有关规定,积极稳妥地做好对外国专家的特殊贡献奖励工作,特设立“牧野友谊奖”。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外国专家系应聘(邀)在我市政府机关、经济管理机构、科研机构、新闻、文化、教育以及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各类外国专家。
  第三条 “牧野友谊奖”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以必要的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专家,可以授予“牧野友谊奖”:
  一、积极向我市传授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解决了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关键问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为我市工程建设项目的建成、投产、运行管理等作出了突出贡献的。
  三、为我市的企业技术进步,科技攻关及高新技术发展提出重要建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四、协助开拓国内外市场,促进我市对外经济贸易活动贡献突出的。
  五、向我市积极投资或引荐投资有显著成绩的。
  六、为发展我市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积极为我市培养人才,向我市捐赠具有重要价值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在教学、科研、出版、对外宣传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八、资助我市发展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贡献突出的。
  九、为我市引进国外智力作出突出贡献的国外官方或民间组织的友好人士。
  十、为我市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
  已经获得国家外专局授予的“友谊奖”和河南省人民政府授予“黄河友谊奖”的外国专家,一般不再授予新乡市“牧野友谊奖”,对我市贡献较大的可授予“新乡市荣誉市民”。
  凡已获得过“牧野友谊奖”的外国专家,不论在我市工作次数多少,时间长短,不得再为其申请。
  第五条 申报程序
  一、由聘请外国专家工作的单位提出申请,填写“牧野友谊奖”申请表,经所在县(市)、区或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牧野友谊奖”评审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由市人事局、市引进国外智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二、申报单位应按《牧野友谊奖申请表》的内容和要求认真填写,一式三份,并附有关说明国外专家工作情况的材料(含工作照片或录像带、光盘等)。所报材料应详实可靠。
  三、一般每两年评审一次,申报材料应于当年的八月十日前报送市人事局。
  四、需要对作出特殊贡献的外国专家进行表彰时,可写出专题报告,随时申报评审。但应于外国专家离华前两个月将有关材料报市人事局。
  第六条 组织评审
  一、成立“牧野友谊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分别由分管副市长、市人事局局长担任,委员由人事、科技、外事侨务、工业、农业、教育、卫生、商贸等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专家组成。
  二、评审过程中,可视情况组织有关人员对申报内容进行调查、核实。
  三、市人事局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将在一个月内完成评审工作,报市政府批准后书面通知申报部门。
  第七条 授奖
  一、“牧野友谊奖”由获奖证书、奖章和奖品组成,由市人民政府颁发。
  二、荣获“牧野友谊奖”的外国专家,将根据情况举行一定的仪式,为其颁发“牧野友谊奖”。
  三、授奖仪式采取集中和分散两种形式。集中授奖时间安排在评选当年的第四季度进行。
  对颁奖期间不在我市的获奖外国专家,将根据情况在外国专家再次来新时或采用其它方式举行授奖仪式。
  第八条 宣传报道
  一、对获奖外国专家的宣传报道,应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严守国家保密规定,切实保护外国专家的安全和利益。凡不宜公开身份和事迹的外国专家,不得公开宣传和报道。
  二、凡计划公开宣传和报道的获奖外国专家及其事迹,在宣传报道前应征得聘请单位和外国专家本人的同意。发稿前,应提交市人事局审核。
  第九条 在“牧野友谊奖”申报和评审过程中,未完成评审之前,任何人不得向外国专家透露“牧野友谊奖”的评审情况。
  第十条 “牧野友谊奖”的奖品、奖金一般不超过五千元人民币。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可给予特殊奖励,其奖品金额视情况而定。
  第十一条 “牧野友谊奖”奖励费用由市财政列支。
  第十二条 《牧野友谊奖申请表》、获奖证书、奖章及奖品由市引进国外智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做。
  第十三条 符合评选条件的港、澳、台专家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本站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添加收藏 -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