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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河市政务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2008-06-22 16:27:21   出处:   发布人:连云港律师网   浏览:489

七台河市政务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务信息发布管理,依据《黑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务信息,是指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掌握的文件、数据、图表等信息。

  第三条  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务信息主管部门)是本级政府政务信息发布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政府各部门应确定专门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政务信息发布工作。

 

第二章  信息发布内容

 

  第四条  各级政府政务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确定本级机关向社会发布的政务信息,内容是:

  (一)市政府政务信息内容:

  1、政府法规、规章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2、经批准实施的关于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发展战略、发展计划、城市规划、工作目标及其实施情况;

  3、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政府财政年度预算、决算及其执行情况;

  4、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5、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市人大常委会议审议和需提交市委常委会议讨论通过的涉及人事、管理、经济等重大事项决策过程及其实施情况;

  6、政府领导成员的履历、责任、职权分工情况;

  7、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的设置、重要职能情况;

  8、副处级以上(含副处级)干部人事任免、公务员考录程序及结果;

  9、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包括法定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建筑总量、建筑密度和高度;

  10、政府投资的城镇基础设施和房屋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及验收情况;

  11、本行政区域内公用事业和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情况,包括城市供水、供气、供电管网的建设与改造,城市防洪设施、城市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工程、城市交通建设工程、城市绿化工程和社会公益福利事业项目的建设;

  12、影响公共安全、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食品安全、治安或刑事案件、交通事故等重大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与处理情况;

  13、教育、文化、民政、卫生、劳动与社会保障、扶贫等社会管理事务或公共服务项目及实施情况;

  14、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的行政执法事项;

  15、市政府向社会承诺的大事实事及其完成情况。

  (二)市政府各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政务信息发布内容:

  1、机构设置、法定职责、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办公地点和联系方式;

  2、与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3、职责范围内行政许可项目的法律依据、申请条件、数量、许可程序、许可期限、许可结果,申请所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4、职责范围内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收费对象、收费标准及其依据;

  5、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人员、执法依据、执法责任、执法程序及各类行政执法行为,包括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结果等;

  6、支农、救灾、扶贫、低保等重要专项基金、资金的使用情况;

  7、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公告、受理政府采购投诉的联系方式及投诉处理决定、供应商不良记录名单、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名录等情况;

  8、税收的依据、标准和征管情况;

  9、税费减免、补贴等有关优惠政策及其落实情况;

  10、旅游风景区、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有线电视、邮政、通信、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项目的定价、价格调整情况;

  11、军转干部、退伍士兵安置、毕业生就业、人才引进的依据、标准、条件、程序、要求和结果;

  12、市级学校的位置分布情况、学区划分情况、录取分数线及招生情况;

  13、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销售情况;

  14、土地供给总量信息、已供土地宗地信息、协议出让土地信息、土地使用权市场交易信息、房地产市场情况;

  15、国有、集体企业的资产转让或重组情况;

  16、人大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情况;

  17、与公众有密切关系的其他事项。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对前款事项的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政务信息发布涉及下列内容的,不予向社会发布:

  (一)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工作秘密;

  (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正在调查、讨论、审议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只限于在政府机关内部公开的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向社会发布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六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确定本部门信息发布的具体内容,报市公开办审核后,制定本部门的信息发布目录。

 

第三章  信息发布程序

 

  第七条  政务信息发布按内容分为主动公开信息和依法公开信息两种。信息发布采取审批和备案制度,未经审批的信息不得向社会发布:

  市本级信息发布由市级政务信息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开;

  政府部门及公用事业单位公开信息发布,由本部门公用事业单位负责承办,报市政务信息发布主管部门备案后公开;

  区县政府信息发布由各区县按本办法和有关规定自行负责,报市级政务信息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属于主动向社会发布的政务信息,各级政府信息主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外发布。因法定事由不能按时发布的,待原因消除后立即对外发布。

  第九条  属于主动向社会发布的政务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由信息发布单位负责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管理工作公开,由信息发布部门每月更新一次执法结果信息。执法频率相对较少的部门,至少每两月更新一次执法结果信息,因特殊情况不能公开的,向市公开办作出书面说明。执法人工作结果信息发布后要公开到年底,每年初统一更换;工作动态类信息由信息发布单位及时进行更新;对已失效的政务信息,由信息发布单位及时进行撤换。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可采取书面或电子邮件的方式提出申请,申请书应注明其真实姓名或组织名称、身份证明、通信地址、联系方式及申请时间、所需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等。

采取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信函、电报、电话等方式向各级公开办或政府部门提出申请,各级政务信息主管部门和政府部门应当做好记录,并通过适当方式给予答复。

  第十一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属于公开的内容,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各级政务信息主管部门或政府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作出答复的,可将答复期限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其中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等不应当公开的信息,各级政务信息主管部门或政府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并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政务信息是指本年度政府或政府部门产生的政务信息,本年度以前产生的政务信息可到各级档案局进行查询。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应做好已发布信息的立卷归档工作,供公众查阅。

  第十四条  市政府各部门、各公用事业单位要建立科学、合理、完善的政务信息发布的内部审核机制,对审核的内容、范围、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加强对政务信息发布的规范管理。

  第十五条  市政务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政务公开工作的协调、指导、检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本级政府及政府部门行政职权和执法公开内容的定期检查;教育、卫生、公交、供水、供电、供热、燃气、物业八个系统的办事公开工作由系统主管部门负责检查和管理;市监察局负责对全市政务信息发布的实施情况组织监督检查和评议。

 

第四章  信息发布的形式

 

  第十六条  发布政务信息,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

  (一)七台河市政府门户网站、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公报。

  (二)电视、报纸、广播等媒体。

  (三)政府信息公开栏、信息查询点、电子触摸屏、政务公开热线查询电话、手机短信等。

  (四)新闻发布会。

  (五)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

  第十七条  建立和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通过新闻发言人依法向社会发布政务信息。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十八条  市政务信息主管部门通过平时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加强对各级政府所属部门及区县政府的政务信息发布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政务信息发布工作考核实行百分制,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市公开办按照发布内容、发布形式、更新撤换时限和发布效果等内容进行考核,确定考核等次。 

  第二十条  考核采取实地考核、群众评议、综合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实地考核主要是听取汇报和现场查看等;群众评议主要是通过召开征求意见会、下发测评票等;综合评审主要是根据市公开办平时掌握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市政务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综合考核结果,提出考核意见,报本级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单位,并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未履行主动发布义务,未及时更新、撤换已失去实效的政务信息及影响政务信息发布工作的单位由组织实施部门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或予以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问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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