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7-12-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务公开信息对外发布工作,建立完善的信息发布、审核、更新、考核机制,确保发布信息的准确、及时、安全和有效,依据《黑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政府门户网站、广播、电视和报刊图书等新闻媒体及电话、手机短信上对外发布的政务公开信息,必须经市政府指定部门审批后方可对外发布。
第三条 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是本级政府政务公开信息发布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各区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区县政务公开信息发布的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政务公开信息发布工作。
第二章 信息发布范围
第四条 各级主管部门负责确定本级机关对外发布的政务公开信息,信息发布范围和内容:
(一)管理规范与发展规划
1、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发展战略、综合发展规划及其实施情况;
3、城镇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各类专业规划及其执行情况。
(二)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1、政府机关重大事项决策及其实施情况;
2、影响公共安全、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食品安全、治安或刑事案件、交通事故等重大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与处理情况;
3、土地征收、征用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探矿权和采矿权出让、国有企业产权处置和交易情况;
4、教育、文化、民政、卫生、劳动与社会保障、扶贫等社会管理事务或公共服务项目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
5、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情况;
6、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销售、廉租房的建设和租赁等情况;
7、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设定、调整、取消以及办理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要求及结果;
8、税收的依据、标准和征管情况;
9、收费、收取基金、行政处罚的依据、标准、范围、程序以及有关费、款的收缴、使用情况;
10、旅游风景区、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有线电视、邮政、通信、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设施或项目的定价、价格调整情况;
11、税费减免、补贴等有关优惠政策及其落实情况。
(三)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
1、政府投资的城镇基础设施和房屋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及验收情况;
2、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公告、受理政府采购投诉的联系方式及投诉处理决定、供应商不良记录名单、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名录等情况;
3、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益事业项目的立项、投入、验收等情况;
4、政府机关掌握的资金、项目、指标的分配、使用、落实等情况;
5、政府财政预算、决算和执行情况。
(四)政府机构和人事
1、政府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能、权限、办公地点、主要领导的职责及调整、变动情况;
2、公务员、其他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工作人员的招考录用、聘用以及军转干部、退伍士兵安置,毕业生就业,人才引进的依据、标准、条件、程序、要求和结果。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对前款事项的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政务公开信息涉及下列内容的,不予公开:
(一)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工作秘密。
(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正在调查、讨论、审议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只限于在政府机关内部公开的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三章 信息发布程序
第六条 政务公开信息应严格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审批,未经审批的信息不得对外发布:
(一)以市政府名义发布的政务公开信息,由市级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批准后对外发布。
(二)以各区县政府名义发布的政务公开信息,由区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批准后对外发布,同时报市级主管部门备案。
(三)以市政府各部门名义发布的政务公开信息,由本部门办公室负责审核,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对外发布,同时报市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本办法申请公开的政务公开信息,可向各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注明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通信地址、联系方式及申请时间、所需政务公开信息的内容描述等。
第八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各级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期限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九条 政务公开信息审核内容包括:
(一)公开信息是否涉及政府机密。
(二)公开信息是否符合国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定。
(三)公开信息是否符合保护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
(四)公开信息是否会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利益造成危害。
(五)公开信息发布时机是否适宜。
(六)公开信息中的统计数据是否准确。
(七)其他应审核的内容。
第十条 属于应当主动对外发布的政务公开信息,各级主管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对外发布。因法定事由不能按时发布的,待原因消除后立即对外发布。
第十一条 属于应当主动对外发布的政务公开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由各级主管部门负责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工作动态性信息应每日进行更新;对已经失去实效的政务公开信息,由各级主管部门负责及时进行撤换。
第四章 发布信息的形式
第十二条 发布政务公开信息,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予以发布:
(一)政府门户网站、政府公报。
(二)电视、报纸、广播等媒体。
(三)政府信息公开栏、信息查询点、电话、手机短信等。
(四)新闻发布会。
(五)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
第十三条 建立和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通过新闻发言人依法向社会发布政务公开信息。
第十四条 各级主管部门负责对需要发布的政务公开信息进行梳理分类,确定信息发布途径,便于对发布的政务公开信息的管理和方便群众查询。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十五条 市级主管部门作为全市政务公开信息对外发布的组织实施机构,通过平时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加强对县区政府和市政府部门政务公开信息发布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政务公开信息发布工作考核实行百分制,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市级主管部门按照发布内容、发布形式、更新撤换时限和发布效果等内容进行考核,确定县区和市政府部门考核等次。
第十七条 考核采取实地考核、群众评议、综合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实地考核主要是听取汇报和现场查看等;群众评议主要是通过召开征求意见会、下发测评票等;综合评审主要是根据市公开办平时掌握的情况。
第十八条 市级主管部门综合考核结果,提出考核意见,报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单位,并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未履行主动发布义务,未及时更新、撤换已失去实效的政务公开信息及影响政务公开信息发布工作的单位,由组织实施部门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或予以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问责。
第二十条 对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造成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公民个人利益重大损失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予以行政问责。
第二十一条 对政务公开信息发布年度考核优秀等次的单位通报表扬;对政务公开信息发布年度考核不合格等次的单位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单位,视情节取消本年度其他工作评先资格,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问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与相关法律、法规不一致或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各区、县政务公开信息发布依据本办法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