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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管理规则

2008-06-21 19:53:27   出处:   发布人:连云港律师网   浏览:60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7年第72号

 


  根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有关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了《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管理规则》,现予以发布,并从2007年11月1日起实施,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七年十月十七日
 
1
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汽车产品技术进步,保护环境,推进节约
能源和可持续发展,鼓励企业研究开发和生产新能源汽车,贯
彻《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
委)负责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生产准入管理是指企业法人申请,经
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准予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的行为。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制造新能源汽车的企
业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五条 本规则适用于新能源汽车企业及产品的生产准入
管理。
第六条 本规则所称新能源汽车系指采用非常规的车用燃
料作为动力来源(或使用常规的车用燃料、采用新型车载动力
装置),综合车辆的动力控制和驱动方面的先进技术,形成的技
术原理先进、具有新技术、新结构的汽车。
新能源汽车包括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BEV,包括太
阳能汽车)、燃料电池电动汽车(FCEV)、氢发动机汽车、其他
新能源(如高效储能器、二甲醚)汽车等。
第二章 新能源汽车分类及管理方式
2
第七条 根据新能源汽车整车、系统及关键总成技术成熟
程度、国家和行业标准完善程度以及产业化程度的不同,将其
分为起步期、发展期、成熟期三个不同的技术阶段。
起步期产品是指技术原理的实现路径尚处于前期研究阶
段,缺乏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尚未具备产业化条件的产品。
发展期产品是指技术原理的实现路径基本明确,国家和行
业标准尚未完善,初步具备产业化条件的产品。
成熟期产品是指技术原理的实现路径清晰,产品技术和生
产技术成熟,国家和行业标准基本完备,可以进入产业化阶段
的产品。
第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国家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聘任
有关专家,组成新能源汽车专家委员会,负责确定和调整新能源
汽车产品类别的技术阶段,提出适用于新能源汽车的专项技术
条件和检验规范建议。
第九条 对处于不同技术阶段的产品采取不同的管理方
式。
起步期产品只能进行小批量生产,在批准的区域、范围和
条件下进行示范运行,并以适当的方式对全部车辆的运行状态
进行实时监控。
发展期产品允许进行批量生产,只能在批准的区域、期限、
条件下销售、使用,并以适当的方式对销售车辆以不低于20%
的比例进行运行状态实时监控。
成熟期产品与常规汽车产品的公告管理方式相同,在销售、
3
使用上与常规道路机动车辆相同。
第三章 新能源汽车生产资格
第十条 从事新能源汽车生产的企业,应当获得国家发展
改革委的许可方能取得生产资格。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纳入国家发展改革委《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
《公告》)管理。
第十一条 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和国家产业政策及
宏观调控政策的规定;
(二)应当为《公告》内汽车整车生产企业或改装类商用
车生产企业;新建汽车企业或现有汽车生产企业跨产品类别生
产其他类别新能源汽车整车产品应按《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
规定完成项目的核准或备案工作;
(三)具有与所生产车辆产品相适应的生产能力;
(四)具备产品的设计开发能力;
(五)具备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能力;
(六)所生产的车辆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规定、车辆
产品定型试验规程、适用于新能源汽车的专项技术条件和检验
规范的要求;
(七)具备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
《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条件及考核要求》(以下简称《生产
准入条件》)见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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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生产准入考核的结论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
经考核,符合生产准入条件规定的企业或产品为通过;反之,
为不通过。
企业通过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考核,获得生产资格后,汽
车整车生产企业可生产同类新能源汽车产品(指与《公告》中
已有的常规车辆相同类别的产品,下同);改装类商用车企业可
自制底盘生产同类新能源汽车产品,但自制底盘仅限于本企业
自用。
第十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新能源汽车
生产准入的现场技术审查工作和产品技术审查工作。
第十四条 新能源汽车的产品检测工作,由经过国家试验
室认可的、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定的检测机构承担。
第四章 生产企业及产品管理
第十五条 企业在申报新能源汽车产品时,应当向国家发
展改革委提供如下资料:
(一)主要技术参数和主要配置备案表、试验方案;
(二)新能源汽车相关的新技术、新结构原理说明;
(三)产品(包括整车及动力、驱动、控制系统)企业标
准或技术规范;
(四)产品(包括整车及动力、驱动、控制系统)检验规
范(至少包括试验方法、判定准则、检验项目与样车对应表、
路况及里程分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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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六条 企业申报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属于起步期或发展
期产品的,申请资料还应当包括:
(一)售后服务承诺(内容至少包括产品质量保证承诺、
销售和售后服务区域范围、售后服务网络建设、对售后服务人
员和产品使用人员的培训、售后服务项目及内容、备件的提供、
质量保证期限、整车和零部件(如电池)回收、索赔处理、售
后服务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反馈、产品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
出现严重问题时的召回措施等);
(二)拟销售区域的说明、产品使用地省级政府主管部门
有关示范运行区域的批准文件;
(三)与拟使用单位签订的协议、使用单位车辆运行管理
规定、使用数量说明(仅适用于起步期产品)。
第十七条 企业在首次申报新能源汽车新产品时,还应当
提交下列有关资料:
(一)《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申请书》(见附件二);
(二)企业按照《生产准入条件》要求进行自我评估的报
告。
第十八条 对于首次申报新能源汽车产品的企业,国家发
展改革委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由
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对企业进行现场技术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上
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现场技术审查内容和判定原则按照《生产准入条件》进行。
第十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中介机构提交的生产准入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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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报告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上对其进
行公示。
第二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中介机构上报的生产准入
审查报告及公示结果,及时完成新能源汽车企业的审核工作,
对符合生产准入条件的企业以《公告》形式公布;不符合生产
准入条件的企业,原则上在6 个月后方可重新提出生产准入申
请。
第二十一条 企业上报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的技术资料,由
中介机构进行审查,并确认试验方案。检测机构根据企业的委
托,按照中介机构确认的试验方案对新能源汽车产品进行检验,
并将检验报告提交中介机构。
中介机构组织产品的技术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对符合要
求的产品,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中介机构上报的产品审查
意见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产品以《公告》的形式公布。
第二十三条 生产起步期和发展期产品的企业应当按照售
后服务承诺的内容,向使用者提供售后服务。企业应当为每一
辆车建立相应的档案,并跟踪车辆运行情况,直至车辆停止使
用或报废。
起步期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与使用者共同向国家发展改革
委提交年度示范运行报告。
第二十四条 生产企业如发现产品存在影响安全、环保、
节能等严重问题,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相关车辆产品,对
已销售车辆进行召回,并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产品使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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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监督管理按
照《公告》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2007 年11 月1 日起施行。
附件:一、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条件及考核要求
二、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申请书
8
附件一:
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条件及考核要求
一 生产能力和条件
1
企业应当有必要的生产场地、存储场地或设施及适宜、整洁的生产环
境。
2* 生产设备的加工精度和能力应当与产品特性要求相适合。
二 设计开发能力
3
企业应当建立产品研究开发机构,统一负责新能源汽车产品设计开发
过程中的工作。应当配备与设计开发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能够及
时跟踪国内外新能源汽车技术的最新发展情况;能够对国家和行业技术标
准、法规进行跟踪、评价和转化;能够完成系统开发、整车匹配等工作。
4
建立适于本企业的产品设计开发工作流程和指导具体设计工作的设
计规范及作业指导书,内容至少应当覆盖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及整车设计全
过程、技术文件管理、标准化等内容,且在实际工作中得以应用。
5*
至少掌握新能源汽车车载能源系统、驱动系统及控制系统三者之一的
核心技术。
6*
应当具备与所生产的新能源汽车整车、系统及关键总成相适应的试制
能力。
7
产品和制造过程设计开发的输入应当充分适宜;产品和制造过程设计
开发的输出应当以能针对设计输入进行验证的方式提出,应当对其进行评
审、验证和确认,并保存相应记录。
8
在实施产品和制造过程的设计更改(包括由供方引起的更改)前,应
当重新进行评审(包括评审设计更改对产品组成部分和已交付产品的影
响)、验证和批准,适当时应当征得顾客同意,并满足生产一致性要求和
产品追溯性要求。
三 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
9
与产品质量有关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能力,严格按程序文件、作业
指导书或相关工艺文件操作。
应当建立和落实人员能力评价和考核制度,并保持适当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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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为重要的进货检验、过程检验、最终检验编制检验规程或检验作
业指导书,并按规定的项目、方法、频次和限值进行检验和验证,对安全、
环保、节能等法规符合性、顾客特殊要求、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项目要求
应当特别关注。
对关键工序和特殊过程,应当编制作业指导书,明确工艺要求和控制
9
方法,规范操作,并实施过程监视和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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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建立从关键零部件总成供方至整车出厂的完整的产品追溯性体
系。当产品质量、安全、环保、节能等方面发生重大共性问题时,应能迅
速查明原因,确定召回范围;当顾客需要维修备件时,应当能迅速确定所
需备件的技术状态。
12*
产品(整车及零部件总成)应当满足国家强制性标准和经过确认的技
术规范的要求;进入正式生产阶段的产品还应当满足生产一致性要求。
当企业的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包括人员能力、生产/检验设备、采
购的原材料和零部件总成及其供方、生产工艺、工作环境、管理体系等)
发生重大变化时,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表明产品仍能满足原要求。
四 产品销售及售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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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建立完整的文件化的销售和售后服务管理体系,包括人员培训
(企业内部人员、特约销售和维修人员、顾客或使用单位的人员)、销售
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维修服务提供、备件提供、索赔处理、信息反馈、
整车产品召回、整车和零部件(如电池)回收、客户管理等内容,并有能
力实施。
其中,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的要求仅适用于成熟期产品。
14
维修服务、备件供应当满足所有客户要求,能保证在产品的使用寿命
期限内、在企业承诺的限定服务时间内向顾客提供可靠的备件、维修和咨
询服务。
对起步期和发展期产品,售后服务承诺内容应当充分适宜,明确传达
给有关方面,并严格履行。
15
应当建立质量信息及时反馈机制。
对起步期和发展期产品,企业应当为每一辆车建立档案,并对车辆使
用情况进行跟踪、对车辆质量信息进行管理。
注:
1.表中生产条件要求分为否决项和一般项两类,标注“*”的条款为否决项。
2.判定原则:
(1)现场考核全部否决项均符合要求,一般项不符合的比例不超过20%,
考核结论为通过;
(2)当现场考核结果未达到本注中第(1)条要求时,申请企业可在2 个月
内针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经验证后达到本注中第(1)条要求的,考核结论为
通过;验证未达到第(1)条要求的,结论为不通过,申请企业6 个月后方可重
新提出申请。整改验证只能进行一次。
10
附件二:
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申请书
申请企业名称(盖章):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 系 人: 职务:
电 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填表日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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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 表 须 知
1.填写本申请书应确保所填资料真实准确;
2.本申请书用墨笔或电子方式填写,要求字迹清晰;
3.本申请所有填报项目(含表格)页面不足时,可另附页
面;
4.请在本申请书所选“ ”内打“√”;
12
企 业 声 明
1.本企业自愿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资
格;
2.本企业自愿遵守国家发展改革委《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
管理规则》及相关文件的规定;
3.本企业自愿提供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现场技术审
查、管理、监督所需的信息和资料,并为其审查工作提供方便;
4.本企业保证按要求交纳相关费用。
申请企业法人代表(签名):
申请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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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盖章)
企业性质
国有 集体 中外合资 有限公司
股份公司 其他
注册地址
生产地址
1、
2、
3、
法人代表
产品商标 企业《公告》序号
与新能源汽车产品有关的专业技术人
员总数(人)
与新能源汽车整车及零部件产品相关的资产情况(单位:万元)
注 册 资 金
固定资产原值 固定资产现值
总 资 产
(不含土地价值)
净 资 产
(不含土地价值)
企业及产品简介(包括企业人数、生产能力、企业历史、占地面积、新
能源汽车产品研发投入及研发成果、参与国家科研项目情况等内容):
14
新能源汽车产品的技术来源、技术方案和主要特性说明:
15
新能源汽车产品设计能力及设计开发过程说明(请附流程图):
16
新能源汽车产品生产过程、生产条件和能力说明:
17
新能源汽车产品示范运行及销售情况:
18
二、主要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清单
(一)主要生产设备清单
序号 名 称 型号数量 用 途
设备原值
(万元)
备注
(二)主要检验设备清单
序号 名 称 型号 数量 检定日期/有效期
设备原值
(万元)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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