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
常政办函〔2008〕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常德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一月十一日
常德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商标品牌战略,进一步加大商标培育力度,规范知名商标认定工作,推动我市企业争创省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湖南省著名商标认定与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常德市知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依照本办法予以认定的注册商标。
常德市知名商标以被认定的注册商标及其核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为限。
第三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常德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第四条 常德市知名商标的认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采取集中或者个案认定的办法。
第五条 常德市知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该商标注册已满两年(高新技术商品商标注册满一年);
(二)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省内外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销售额、利税、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市内或者省内同行业中领先;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优良。
第六条 申请认定常德市知名商标实行自愿原则。
本市范围内的注册商标所有人认为其注册的商标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均可申请认定常德市知名商标。
在我市设立的生产型企业被许可使用外地区、省外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注册商标,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也可申请认定常德市知名商标。
第七条 申请认定常德市知名商标,申请人须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常德市知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资格证明复印件;
(二)《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销售额、利税、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市内或者省内同行业中领先的证明材料;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销售区域的证明材料;
(五)使用该商标商品的质量证明;
(六)商标注册人授权商标使用人申请常德市知名商标的,还须提供《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复印件和授权申请文书。
第八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对有关材料进行书面审查,符合要求的,发给《常德市知名商标认定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申请和证明材料,并说明理由。
申报材料基本齐备,但需要补正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知申请人在十五日内按照指定内容补正。逾期不补正的,退回申请和证明材料。
第九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条件进行调查、核实、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和社会团体及申请人所在地区县(市)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的意见,在三个月内作出认定或者不予认定的决定。
第十条 对符合常德市知名商标条件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认定,发给《常德市知名商标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认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常德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一般每年一次。
第十一条 常德市知名商标有效期为三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知名商标所有人需要保留该知名商标的,有效期满前三个月重新申请认定。期满不再申请的,该知名商标自动失效。
第十二条 知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在核定使用的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及其他业务活动中使用“常德市知名商标”字样或标志,同时应当标明认定有效期。
第十三条 被认定为常德市知名商标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择优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荐认定湖南省著名商标或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荐认定中国驰名商标。
第十四条 知名商标一经认定,在本市范围内即受到下列保护:
(一)常德市知名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他人将与该知名商标相同的文字或近似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或者字号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登记;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被认定为知名商标商品的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与其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以免造成混淆,引起购买者误认;
(三)知名商标在异地被侵权假冒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帮助知名商标所有人依法维权;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保护。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常德市知名商标所有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一)知名商标所有人的名义、地址发生变更的;
(二)知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转让其常德市知名商标的;
(三)知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许可他人使用其常德市知名商标的。
第十六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常德市知名商标使用、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打击假冒常德市知名商标行为,切实保护常德市知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其常德市知名商标资格,并予以公告,同时停止其在商品和经营活动中使用常德市知名商标字样或标志:
(一)申请人弄虚作假,伪造证明材料,骗取常德市知名商标的;
(二)超越知名商标注册核定商品范围使用常德市知名商标标志,拒不改正的;
(三)在有效期内,因质量等问题不符合知名商标条件的;
(四)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严重影响知名商标信誉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撤销该知名商标的建议。
第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在认定和保护常德市知名商标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