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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网电信终端设备改型管理规定

2008-06-20 11:16:35   出处:   发布人:连云港律师网   浏览:435

进网电信终端设备改型管理规定
信息产业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进网电信终端设备改型的管理,依据《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已经取得进网许可证的固定网电话机、传真机、调制解调器、移动电话机、无线寻呼机等各类产品,在进网许可证有效期内进行技术改动时申报、受理、审查、检测的依据。
 
          第二章  申报和受理
    第三条  根据《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申请企业的进网产品在进行技术改动时(改变产品型号或不改变型号),必须向原检测机构申报。
    第四条  电信终端设备改型申报表及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进网电信设备改型申报书。说明已进网产品的证号、名称、型号、拟改型号、改动情况简述。(二)改型前、后的产品外观及电路板彩色照片。(三)改型前、后的电路原理图、电路板图、主要原器件明细表、软件更改说明。
    第五条  相关检测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在认为符合要求的情况下予以受理。
 
          第三章  改型审查
    第六条  相关检测机构在受理改型申报后,根据下列原则进行审查并提交审查报告。
    (一)主体型号不变,只是在同系列内更改编号(如SST2000改为SST2000CT),且不增加功能,不改变软件及电路设计和布线,仅改变机壳的,不再进行电气等方面的测试。(二)主体型号不变,只是在同系列内更改编号,(如SST2000改为SST2000CT),增减功能或更改了软件,或小范围更改了电路设计或布线,经审查认为对环境适应能力不产生影响的,进行包装、外观、装配、说明书检查,功能检查,部分常温电气性能测试。(三)主体型号不变,增减功能,更改软件或较多更改了电路设计或布线,需进行全项检测。(四)其变动已经超出同系列产品规定的,不做改型处理。(五)必要时审查人员可对样机进行审核。
    第七条  审查报告完成后,交申报企业并报电信设备进网受理中心。
 
          第四章  检测与发证
    第八条  申请企业明确检测项目的情况下,根据企业情况自行安排规定的检测。
    第九条  相关检测机构根据改型审查结果实施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第十条  受理中心在收到审查报告后,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根据进网许可证审核、报批程序予以处理。
 

2001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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