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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盲人保健按摩管理办法

2008-06-18 20:44:11   出处:   发布人:连云港律师网   浏览:476

昆明市盲人保健按摩管理办法

昆政发〔2000〕68号


第一条  为加强昆明市盲人保健按摩管理,保证盲人保健按摩行业在法制化、规范化管理的轨道上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盲人保健按摩,是指以盲人按摩为主的保健按摩单位的经营性活动(不包括医疗单位的按摩经营)。经营单位名称统一为“昆明市x x盲人保健按摩院(所)”。 

第三条  昆明市残疾人联合会是全市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监督本办法的实施;其设立的昆明市盲人按摩指导中心和保健按摩师职业技能鉴定专门机构,负责具体、日常工作。

市级劳动、工商、公安、市容管理、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实施本办法。

各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及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昆明市盲人按摩指导中心负责制定全市年度盲人按摩培训计划,下达培训任务,并组织各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完成培训计划和任务。

昆明市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中心,市盲哑学校及受残疾人联合会委托培训的其他机构,应当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职业技能培训、鉴定的指导和监督,以实用性保健按摩为重点,统一使用中国盲人按摩中心编制的教学大纲和教材,对盲人按规定进行正规的专业技能培训。

第五条  市盲人按摩指导中心会同劳动部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按摩师职业技能标准》和鉴定规范的要求,组织实施盲人保健按摩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经鉴定合格者,报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核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健按摩师资格证书。  

    第六条  盲人按摩人员应当持下列证件,向所在地的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昆明市残疾人联合会批准,核发《昆明市盲人保健按摩人员从业资格证书》:  (一)本人身份证和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二)中专以上医学院校、省市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中心,市盲哑学校,或其他合法培训机构所颁发的毕(结)业证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健按摩师资格证书;

(三)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健康合格证。

    第七条  开办盲人保健按摩机构或从事盲人按摩个体经营,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业人员中,持有从业资格证的盲人按摩人员占60%以上;从业人员中,按摩人员必须持有第六条规定中的各项证件及从业资格证书;

(二)有不少于建筑面积50平方米的固定经营场所;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屋产权证明或租用经营场地的合同协议;

(三)按摩场所不得设置贵宾间、房中房;按摩间不得安装房门、布帘等;每个按摩间不得少于2个床位,间距不得小于0.7m;按摩间不得设置可调式灯光装置,必须设置长明灯,长明灯亮度不得低于40w;按摩场所经营时间不得超过凌晨2:00;按摩场所的床褥枕巾要清洁卫生,设有卫生间和必要的卫生清洗、消毒设施;

(四)设置必要的消防设施,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五)制定必要的经营管理制度和服务规则,公开张贴收费标准:

符合上述条件的,向所在地的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昆明市残疾人联合会批准,在十日内发给《昆明市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开业资格证书》。同时到所在地公安机关签订治安管理责任书和申领消防验收合格证,到县(市)区卫生局申领卫生许可证后,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经营。

    第八条  昆明市盲人保健按摩人员从业资格证》不得租借、转让。盲人按摩机构和个体经营者要讲究职业道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经营,不准出租、出借或转让营业执照和开业资格证,不得无证经营或无证上岗。按摩费用的收取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严禁乱收费。

    第九条  盲人按摩机构和个体经营者因故终止营业时,应当按照申请审批的程序逐级逐项报批后,注销经营资格。

    第十条  外地盲人到昆明从事保健按摩,除应当具备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办理暂住证、就业证(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审验证明,并向昆明市残疾人联合会申请领取《昆明市盲人保健按摩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开办盲人保健按摩或从事盲人保健按摩个体经营,须向所在地的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申请,并按第七条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方可从事盲人保健按摩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在盲人保健按摩机构中从事按摩工作的非盲人员,均需持有劳动部门颁发的保健按摩师职业资格证书和县以上医院体检证实身体健康的体检证明上岗。

    第十二条  对领取营业执照的盲人保健按摩院所,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营业税,减征个人所得税。

各有关部门对盲人按摩人员的培训、考试、鉴定、发证、推荐就业、办理营业执照等费用,按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对确有困难的应酌情予以减免。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规划部门对盲人保健按摩场所的定点建设应当纳入城市规划。各级残联应当积极创办盲人按摩机构,集中安置盲人就业。有关部门要采取措施,积极扶持盲人按摩人员举办个体、合作或其它形式的按摩机构。

    第十四条  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协调宾馆、酒店、浴室、保健康乐机构、美容美发等有保健按摩业务的服务行业安置盲人按摩人员就业。

    第十五条  各类盲人按摩机构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昆明市盲人按摩指导中心负责对各类机构的主管人员进行培训、考核。

昆明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统一印制核发全市盲人保健按摩有关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当地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有关资格证办理注册登记,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参加工商年检时,  昆明市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有审核意见。   

    第十七条  各级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和个体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根据不同情况,给予批评教育、警告、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收回开业资格证,开业资格证被收回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一)辞退盲人按摩人员,使用盲人按摩人员的比例低于60%的;

(二)聘用不具备从业资格人员的;

(三)在经济待遇、生活待遇上不一视同仁,同工不同酬,无故拖发、扣发或不发盲人工资或其它福利待遇的;在生活及服务方面不给盲人提供方便的。

    第十八条  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和个体经营者、从业人员利用盲人按摩场所进行色情活动或其他违法活动,当地残疾人联合会收缴其开业资格证书,并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和个体经营者、从业人员出租、出借或转让营业执照、无证上岗、无照经营,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第二十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营业的盲人保健按摩机构、个体经营者,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按规定重新办理领证、注册手续;逾期不办,视为无照经营,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昆明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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