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宾来访招待办法
2000/11/07
一、招待人数和天数
(一)与来访国有相应级别的代表团互访,按对等原则招待来访人数和天数。
(二)与来访国无相应级别的代表团互访,则招待天数为5天,人数(不含记者和企业家)分别为:
1、国家元首国事访问、工作访问、非正式访问招待18人,如元首夫人不随访,则招待17人;
2、政府首脑正式访问、工作访问招待12人,如首脑夫人不随访,则招待11人;
(三)如国宾在北京坚持下榻钓鱼台国宾馆以外的饭店,有关费用自理,中方仅提供必要的车辆。
(四)如国宾访华代表团实际人数少于我方招待人数,除来访国驻华大使(和配偶)外,使
其他外交官不能列入我招待人数。如使馆外交官随团去外地访问,一切费用自理。
二、招待项目 中方负担其所招待人员在华食宿、交通、饮用在住房内放置的各种饮料(含啤酒)、洗衣、打市内电话费用。
三、自费项目
(一)代表团就医、按摩、理发、饮用住房内放置的酒类,费用自理。
(二)代表团在华期间打国际、国内长途电话,费用自理。
(三)代表团在饭店进行娱乐活动,费用自理。
(四)代表团举行的各种餐会、酒会,费用自理。
(五)代表团在钓鱼台国宾馆外举行的记者招待会,费用自理。
(六)来访国宾及重要外宾乘坐的自备专机或包机,在华各项费用自理。
(七)代表团在住地安装使用专线电话和传真机费用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