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连云港律师网,如果您还帐号?您可以 免费注册 ,如果您已经是本站的会员,您可以在此 会员登录 ,在使用过程中,如果有问题,可以联系:

公告:欢迎光临连云港律师网,请律师会员上传照片!
搜索: 您的位置主页 > 法律法规 > 市法规规章文件

吉林市城市标志使用管理办法

2008-06-16 17:59:29   出处:   发布人:连云港律师网   浏览:486

吉林市城市标志使用管理办法
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
 
 
(2000年5月14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条  为积极宣传和正确使用城市标志,保持其应有的标识性、地域性和严肃性,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标志是城市形象的标识。各部门、各单位和全体市民应自觉爱护城市标志。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
    第四条  城市标志可以制作成模型、微标、图片。模型、微标、图片应按规定比例制作。
    城市标志可按有关规定制成旅游纪念品或工艺品出售。
    城市标志的图案可按有关规定印制在商品上进行宣传和销售。
    第五条  城市标志可以图形或模型展示。城市标志与各部门、各单位标志同时展示时,应将城市标志置于较突出的位置。列队举持时,城市标志在前,平列展示时,城市标志在左。
    第六条  城市标志的模型、微标、图片可以向国内外友好城市、友好人士及有关部门、单位赠送。
    第七条  城市标志的模型、微标、图片、旅游纪念品、工艺品的制作和图案的使用应经有关部门批准。
    城市标志不得用作商标。
    第八条  不得以污损、褪色或有碍观瞻的载体或不规范比例、色彩展示城市标志。
    第九条  对损毁城市标志的,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监督实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7月27日

本站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添加收藏 -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