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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招商引资奖励指导意见

2008-05-23 21:38:08   出处:   发布人:连云港律师网   浏览:3242

 

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招商引资

奖励指导意见的通知

连政发〔2006233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连云港市招商引资奖励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连云港市招商引资奖励指导意见

 

  为充分激励和调动全社会招商引资积极性,进一步健全招商引资奖励机制,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第一条 围绕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战略,紧紧把握机遇,立足全面提高对外开放总体水平,创新招商引资机制,改进招商方式,优化投资环境,完善招商引资激励政策,调动各方积极性,促进我市招商引资的规模迅速扩大,质量明显提高,总体水平取得突破性进展。

一、奖励原则

(一) 奖励标准分级设定原则。市、县区(园区)、乡镇三级政府(管理委员会)为实施奖励的主体,应当与本级财政收入受益相适配。各地区奖励标准的确定要科学合理,奖励标准不得有显著差异,避免因奖励标准不同引起无序竞争。

(二) 受益人奖励原则。各奖励实施主体应当依据奖励标准在本级财政收入受益范围内,对引荐人实施奖励。分享财力项目,由税收受益方按比例承担奖励额度。

(三) 科学评价原则。各奖励实施主体应当建立健全招商引资项目评价标准,建立招商引资成本档案,依据综合招商成本和项目收益核算奖励数额。

(四) 事后奖励原则。各奖励实施主体应针对独立法人项目实施奖励,在项目竣工投产后按实际形成的固定资产(企业固定资产账核算数)计算奖金数额。鼓励在项目实现税收并形成财政实际受益后,按奖励标准实施奖励。

(五) 产业倾斜原则。各奖励实施主体对有利于促进产业集聚和提升产业竞争力,有利于本地优先发展的项目、重大项目、高新技术项目、龙头带动型项目和国家鼓励投资的产业项目可适当提高奖励标准。

(六) 诚信原则。各实施奖励主体要按照核定的奖励标准,及时对经认定的引荐人兑现资金。

二、奖励参考标准:

各实施奖励主体按照本指导意见对引荐人按不高于投资形成固定资产的5‰、3‰、1‰比例奖励。奖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奖励对象和奖励范围

(一) 奖励对象必须是招商引资项目的直接引荐人,直接引荐人可以是法人、自然人或社会组织。引荐人应对项目投资做出直接贡献,经过事前登记备案,所起到的作用和引资行为应当得到投资方、项目载体单位认可。

(二)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确定奖励范围和标准。引荐客商收购、兼并或重组、租赁市属国有企业的,应当为本地独立纳税法人,由受益方参照上述比例给予奖励。

(三) 下列项目不列入奖励范围:

1.引资项目投产后,投资人(者)增资扩股的项目;

2.对现有企业技术改造的项目;

3.房地产项目。

四、申报与奖励程序

(一) 市、县区(园区)成立由投资促进局(招商局)、外经贸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监察局、重大办、目标办等部门组成“招商引资奖励审核小组”,具体负责对引荐人的最终确认工作。

(二)引荐人应与项目投资方、载体单位、市有关部门签订引资协议。引资协议作为界定引荐人和引资行为的依据。引荐人到项目所在地招商引资主管部门(内资)和外经贸部门(外资)申报并备案。引荐人申请奖励时需持引资协议、备案文件,并提供有效证明文件。

(三) 同一个项目出现2个以上引荐人的,奖金的分配由引荐人自行商定,按照每个项目只发放一笔奖金的原则给予奖励,不重复计算。

(四) 奖励部门接受申请后,招商引资奖励审核小组对项目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具体意见,报送项目所在地政府。项目所在地政府在15个工作日内核准完毕,由财政部门拨付奖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奖金发放部门代扣代缴。

五、监督机制

(一) 为确保对引荐人奖励真实,各实施奖励主体应当将奖励事项向社会公示。各级监察机关对奖励过程实施监督,对弄虚作假套取或骗取奖励金的行为严肃查处;对未按认定程序认定,造成损失的,追究认定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二) 凡有弄虚作假套取或骗取奖励的引荐人,经查实后,追回其全部奖金,直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 本指导意见所述奖励不适用于对各级政府招商引资工作的奖励,为项目服务的公职人员不得视为项目引荐人。

(四) 引资受益单位应积极主动承担兑现奖励的责任,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奖励金发至引荐人。

(五) 各实施奖励主体按本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拟定奖励办法和实施细则,报市政府备案。市级企业及落户各县的市级重特大招商引资项目奖励政策由市统一制定。各区、市开发区拟定的奖励办法和实施细则征求市财政部门意见后报市政府备案。

六、附则

(一) 本指导意见自20061213日起施行,原《连云港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连政发[2002]30号)同时废止。

    (二)本指导意见由市财政局、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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