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人民政府2号令
延安市地方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加强对本市地方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伯监督与管理,保障地方行政机关行
政行为的合法性,根据《陕西省地方国家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市所辖县、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直属行政机构,以及省
市双层领导机构(以下统称报备单位)在法定权限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按照规定
程序制发的普遍适用于本地区或者本系统行政管理工作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通告、决定等文件的总称。报备
单位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联系、商洽公务的文件,对具体事项的通报、通知以及行政处理决定等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具体负责本市地方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报备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除按正常公文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外,应于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由制发机
关一式五份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备案。
第五条 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填写报送备案报告,备案报告的样式按市人民政府法制局统一规定执行;
(二)规范性文件应为铅印的正式文本,并加盖发文单位印章;
(三)附有起草说明书,起草说书主要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其它规范性文件的具
体名称,制定的必要性及主要条款的说明等。
第六条 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作如下审查:
(一)规范性文件是否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相违背;
(二)规范性文件是否与市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三)同级规范性文件之间是否相矛盾;
(四)规范性文件的制发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和规范化要求。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在审查规范性文件时,需要报备单位提供有关文件材料的,报备单位应按要求及时提
供;需要征求县、区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意见的,被征求意见的机关应在规定期限内回复。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经审查发现问题的,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规范性文件同法律、法规、规章、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相违背或超越制定机关权限的,由市人民政府法
制局提出处理意见,提请市人民政府予以撤销、改变或者责令改正;
(二)规范性文件互相矛盾的,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协调处理。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市人民政府法制
局提出处理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三)规范性文件在制定程序及技术上有问题的,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提出处理意见,转原报备单位处理。
第九条 报备单位在接到前条所列处理决定和意见后,应在15日内将处理结果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局。
第十条 报备单位应于每年元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备查。
第十一条 对于不报规范性文件备案或不及时报备的,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应督促其严格履行本规定,限期报
送;拒不报送的,市人民政府法制局报请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或作其他行政处理,并责令限期补报。
第十二条 报备单位或其它部门在工作中,发现别的机关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及市政府的规范
性文件相违背,或同其它规范性件相矛盾时,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反映。
第十三条 报备单位的法制机构具体承办规范性文件的报送等工作。没有专设法制机构的,应指定机构,确定专
人,负责报备工作。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0年7月10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