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人民政府1号令
延安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保证规范性文件的质量,根据《陕西省
人民政府关于起草性法规、制订行政规章程序的规定》(试行)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人民政府为领导和管理全市各项工作,依照法定权限制定和发布的在本
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措施的总称。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下列规范性文件:
(一)上级机关发布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有必要制定的在一定范围内调整经济关系或实施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三)属于本市人民政府职权范围内可以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坚持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三)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和群众路线。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局是市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主管机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年度制定计划:
(二)指导、协调、审查、修改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草案;
(三)组织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联合起草或主持起草调整范围较广、涉及范围较大的规范性文件草案;
(四)负责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发布工作,并按规定程序报送省政府法制局备案;
(五)负责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
(六)负责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汇编工作。
第二章 计划与起草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应根据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政治、经济、文化及社会各
项事业发展和行业管理工作的需要,于每年11月底前提出本部门下年度需要市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建议,报
送市人民政府法制局。
建议内容包括:拟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名称、制定的依据和目的、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送审时间及送审单位
等。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对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提出的建议进行综合协调,编制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报市
人民政府审定。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下达后,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具
体实施。
在计划实施过程中,市人民政府法制局根据实际需要以及有关部门撤销、变更、增加项目、提前或推迟提交审
查的请求,对计划可作适当调整。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按业务分工和职责范围起草;文件内容涉及几个部门
业务的,由主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共同起草。
草案应当贯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防止不适当地强化部门权力、谋求部门利益的倾向。
第十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要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论证,积极征求本行业、本部门、本系统及管理相对人的意见。
还可邀请专家、学者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管理相对人的代表,举行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专门会议研究
讨论。
第十一条 涉及收费、罚款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必须具备物价、财政部门对收费、罚款的合法性、额度、项
目等的审批和核准文件。
涉及其它部门业务和职责的,起草单位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经充分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在上报
草案时说明情况。
凡应与有关部门协商或征求意见而未作协商或征求意见的,应履行法定程序而未履行的,一律不得上报。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内容一般包括:制定的依据、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调整对象、主体的
权利和义务、解释权属、施行日期等。也可以根据需要,只体现主要内容。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应适用规定、办法、实施细则、通告、决定等文体,采用条文表述,以条为基本单位。
整个文件应法律依据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用词确切,文字简明,语法合乎逻辑,并注意与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衔接协调。
起草规范性文件时,要清理内容相关的现行规范性文件,对其中要被取代的,必须在草案中增加予以废止的条
款。
第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应经领导集体讨论,由主要负责人签署,以正式文件上报。两个以上部门联合起草
的,应联合行文上报。
上报的规范性文件草案上报时,应一式二十份:
(一)起草说明书,主要包括制定的必要性、重要性和依据,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目录及有关文件材料;
(三)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书面文书复印件,涉及收费和罚款内容的,要提交物价、财政部门的审查意见;
(四)涉及本规范性文件管理内容并已颁布实施的本市其它规范性文件。
(五)征求本规范性文件管理相对人意见的情况。
第三章 审定与发布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局是本市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和发布机构。
市人民政府法制局接到送审规范性文件草案后,应在两月内作出审查处理决定。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审查规范性文件草案时,应作如下审查:
(一)有无必要制定,条件是否成熟;
(二)文件内容是否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相一致,是否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相一致,是否与市人民政
府现行规范性文件相协调。
(三)提出的规定和措施是否可行和便于操作;
(四)条文形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五)是否符合本规定的程序要求。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局经过审查后,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基本符合起草要求和程序规定的,经修改和技术处理后,写出审查意见,由秘书长或主管副秘书长审查
后,送市长或主管副市长审核。
(二)需要协调论证的,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召开协调论证会或书面征求意见,经协调或汇总各方意见
后,会同起草部门进行修改、补充,由秘书长或主管副秘书长审查后,送市长或主管副市长审核;
(三)不符合起草要求和程序规定的,说明现由退回原起草部门重新办理;
(四)不需要制定或应暂缓制定的,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决定并说明现由。
第十九条 接到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征求意见文稿的单位,应认真研究,提出意见,经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
后,在规定时限内回复;接到协调论证会通知的单位,应认真做好准备,并按通知要求派员准时参加。
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对意见分歧较大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提请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二十条 提交市人民政府审定的规范性文件草案,一般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集体审议。起草单位应到会作起
草说明,市人民政府法制局作草案审查及协调情况的说明。
第二十一条 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的规范性文件,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按会议审定的意见进行
修改后,送秘书长或主管副秘书长复核,最后由市长签发或由市长委托主管副市长签发。
第二十二条 经市人民政府审定的规范性文件,一般以市长令的形式发布,也可以市人民政府文件形式发布。
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同时全文或摘要刊登于《延安日报》。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限和程序如下:
(一)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者作补充规定的,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作出解释,按
本规定程序办理;
(二)凡属行政工作中具体应用规范性文件的问题,仍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解释。行政主管部门解释有困难,
或其他部门、单位及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其解释有不同意见的,提请市人民政府解释,市人民政府法制局提出答复意
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答复有关部门,同时抄送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修订、补充或者废止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程序按本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0年7月10日发布之日起实施。